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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 婚禮這些“囧”事,你碰到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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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婚乃人生大事之一,預定酒店、舉行婚宴、拍照錄像等都是婚禮的重要環節,一旦出現紕漏,可能會給人生帶來難以彌補的遺憾。在婚慶各環節中,可能會出現什麼問題?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為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以三起典型案例為例,提醒廣大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注意“防雷”。  預定酒店被截胡,獲賠雙倍定金  鄭先生打算于2019年3月10日與王女士結婚,提前9個月與酒店簽訂《婚宴合同》預定婚宴,雙方約定餐費標準為4688元桌,預訂桌數是14桌,打折后合同總額為64319元,婚宴定金為20000元。2019年2月24日,當鄭先生再次與酒店確認婚宴地點及日期時,被告知由于酒店工作人員失誤,未能為鄭先生成功預訂2019年3月10日的婚宴場地。因臨近婚期,鄭先生被迫無奈以高出原預計的婚宴金額,預定了其他酒店,新酒店的婚宴費用是5888元桌。鄭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酒店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賠償婚宴費用損失、婚慶費用損失、婚宴請帖費用損、交通費用損失、房費差價損失、律師費共計近5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酒店疏忽導致鄭先生未能成功預訂婚宴,構成違約,鄭先生要求酒店雙倍返還定金,予以支持。但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如超過只能作為預付款予以返還。關于婚宴費用損失的問題,鄭先生在原酒店預訂較低標準婚宴,在新酒店定較高標準婚宴,出于公平考慮,對婚宴標準亦采用較低標準予以判定。關于婚慶費用損失的問題,鄭先生僅提交了報價單和收據,不能證明該費用實際發生,法院不予支持。對鄭先生要求賠償婚宴請帖費用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持。對交通費、房費差價損失及律師費的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決酒店返還鄭先生雙倍定金25728元,預付款7136元,婚宴費用損失9800元,婚宴請帖費用損失536.4元。  【法官提醒】  現實生活中,準備結婚的新人常需要提前很長時間預定婚宴酒店,為保證雙方履行合同,定金成為較為常見的方式。從性質上說,定金是擔保的一種形式。根據《擔保法》《合同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從形式上說,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在選擇婚宴酒店時,應注意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如果涉及到定金的適用,建議在合同中明確定金的性質,以區別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訂金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婚宴場所被拆除獲賠違約金  2017年12月,于先生和李女士與酒店簽訂宴會協議,約定酒店于2018年10月28日為其提供一站式婚禮服務,合同總金額為179648元,其中定金為婚禮總金額的30%。合同中約定,如果任何一方單方面無故終止本協議,應按協議總價款30%支付違約金。2018年5月11日,于先生和李女士到婚禮堂現場查看情況,發現用于舉辦婚禮的婚宴禮廳已被拆除,酒店無法按期提供合同約定的婚禮服務場所,后酒店退回兩人已支付的定金。于先生和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酒店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總價款30%的違約金53894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合同履行期間,酒店因其單方原因導致無法在約定的履行地點為于先生和李女士提供婚慶服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盡管于先生和李女士起訴酒店支付違約金符合約定,但因酒店對違約金數額提出異議,要求予以減少,而于先生和李女士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酒店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考慮酒店已在合同履約前4個多月,即將收取的費用全部退還等客觀事實,法院酌情確定酒店賠償于先生和李女士合同違約金35929.6元。  【法官提醒】  提供特定的婚宴場所是婚慶服務合同中的重要義務,如婚慶公司無法按時按地提供約定的服務,即構成違約。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在上述案件中,于先生和李女士即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未主張雙倍返還定金。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在簽訂婚慶合同時,建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具體、細致的約定,并明確何種情況構成違約及具體的違約責任。日后若產生糾紛,可依據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對方主張權利,避免自己的損失進一步擴大。如果合同中同時約定了違約金和定金,可視情況選擇適用其一,不能同時主張。  婚禮錄像被弄丟獲賠精神撫慰金  董先生和張小姐與婚慶公司簽訂婚慶協議書,約定由婚慶公司提供結婚慶典的主持、化妝、攝像、婚車、婚禮用品等事項。在婚慶結束3個月內,董先生和張小姐多次詢問婚慶攝像的光盤是否制作完成,婚慶公司以種種理由推辭。經再三催促,婚慶公司終于告知董先生和張小姐婚慶的錄像帶丟失無法找回。董先生和張小姐起訴至法院,請求婚慶公司賠償婚慶攝像費用800元,并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涉及到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經法院釋明,董先生和張小姐選擇以侵權之訴提起訴訟。婚慶公司在履約過程中,未能完成約定的婚慶DVD服務,導致無法交付錄影帶,應對其丟失錄像帶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婚慶現場錄像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該錄像因侵權行為而遭受永久性滅失,故董先生和張小姐應得到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最終,法院判決婚慶公司返還服務費800元并賠償精神撫慰金8000元。  【法官提醒】  在信息時代,選擇婚慶公司攝像記錄婚禮過程,已經成為很多新人的必選服務。婚禮錄像能記錄并留存難忘瞬間,具有人格象征意義。如服務提供方無法按照合同約定交付錄像,勢必會給對方造成損失。當服務提供方違約時,會產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受損害方選擇主張違約責任,那么將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依據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范圍來判定責任。  需注意的是,違約責任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是侵權責任的一種類型。如果受損害方選擇主張侵權責任,那么將適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如果在履行婚慶服務合同時對方發生違約,可及時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并視實際情況選擇適用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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